化粧品廣告事前審查違憲 食藥署:取消此規定
節錄自2017/1/6蘋果日報大法官今作出釋字第744號解釋,宣告《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》規定化粧品廣告須事前審查已違憲。現行《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》第24條第2項規定:「化粧品廠商登載或宣播廣告時,應於事前......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......。」同條例第30條第1項規定:「違反第24條第2項規定者,處新台幣5萬元以下罰鍰。」販售DHC品牌化粧品的台灣蝶翠詩公司此前為這項規定遭罰,後聲請大法官解釋,結果大法官於今宣告此相關法令違憲,理由是事前審查限制化粧品廠商的言論自由。食藥署醫粧組科長洪國登說,目前許多先進國家,包括美國、歐盟,及鄰近的日本、南韓等,其實對於化粧品廣告都已取消事前審查制度,而該署在《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》修正草案中也與國際接軌,不再明文要求事前審查,並於去年9月送入立法院,現待審查通過。目前藥品廣告也需經事前審查,不過洪國登說,大法官於1996年已對藥品廣告事前審查的法規作出釋字第414號解釋,認為藥物使用悠關人身安全,經權衡人命與言論自由的輕重比例,已宣告藥品廣告事前審查並未違憲。
詳細法律條文解釋
→ http://www.pshuang.cc/2017/01/blog-post.html
節錄重點
本次大法官認為化妝品廣告性質上屬於「商業言論」,而商業言論內容非虛偽不實、不致產生誤導作用,是以合法交易為目的且有助於消費中做出經濟上合理選擇,受到憲法言論自由保障。對化妝品廣告採事前審查會是對言論自由的重大干預。
化妝品廣告之功能在誘引消費者購買產品,尚未對人民生命、身體、健康發生直接、立即之威脅,對這種化妝品廣告的事前審查,難認為是在防止人民生命、身體、健康遭受直接、立即及難以回復之危害。因此認定採取事前審查方式,與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間沒有直接及絕對必要之關聯。
原申請流程
在做美妝品的行銷,廣告素材相當重要,因為美美的素材才能喚醒消費者的需求,而且素材還必須推陳出新,維持新鮮感。可是,美妝品的廣告稿在刊出前,必須先送各縣市衛生局進行審查,每次的審查都還需要繳交審查費,審一次就要付5,400元,累積下來也是一筆不小的開銷。
雖然一份稿子可以同時申請各種不同媒體使用,但只要經審查,內容就不可以隨意更動,如果被人檢舉,而廣告又沒送審,或是擅自修改內容,都會被處以罰鍰。
過去商品只要有銷售行為:
上市前必須將
廠證字號+公司營登+該產品全成份比例表/ 核定該成份
送審確認是否適當及符合規定
及廣告內容敘述是否確實有該作用及效能
如今大法官最後裁定:廣告播出或上架前要送審是違憲
即日起消費者在選用保養品和食品之前請多停看聽了!
消費者該怎麼做
節錄自https://www.medpartner.club/false-advertisement-report/
不實廣告檢舉流程
以台北市衛生局為例,看到不實廣告可以直接到檢舉網站填妥資料即完成檢舉。其他縣市的聯絡管道及網站可以參考這篇文章最下面的附件,確定檢舉方法後發信給各縣市衛生局完成檢舉。
判斷廣告是否有誇大的成分,可以參考我們寫過的各類文章,或是衛福部公布的這份廣告得宣稱及不得宣稱例句。
通常網路檢舉是沒有獎金的,而實體的 DM、型錄、傳單檢舉是有檢舉獎金的。各縣市規定不同,可以參照規定。大家一起監督廠商,有點小錢是好事,不過得失心不用太重喔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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